专利收费减缴备案办理指引
(一)受理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二)申请条件
1.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
2.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单位为共同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以上规定。
(三)网上备案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登录专利事务服务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证明文件进行网上备案,经审批合格的,在一个自然年内申请专利或缴纳专利费用,可依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规定减缴相关费用,无需逐件提交证明材料。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专利费减的,只需在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后请求费减的,则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直接登录办理业务,其它用户需要在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注册之后方可办理业务。
(四)证明文件
1.个人:
⑴个人办理费减备案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
⑵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他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2.企业:
⑴营业执照复印件 ;
⑵企业办理费减备案应当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提交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或B类),至少应包括封面页和主表页。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⑴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⑵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果提交的是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证明复印件则无需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