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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费监控、代缴
2021-04-13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的规定,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在专利权有效期内逐年应向国家专利局缴纳的费用。各国专利法都规定专利权人应当缴纳年费,这是专利权人的一项义务。只要专利权人希望维持其专利权的有效性,就应当缴纳维持其专利权有效性的年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或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1、凡在六个月的滞纳期内补缴年费或者滞纳金不足需要再次补缴的,应当依照再次补缴年费或者滞纳金时所在滞纳金时段内的滞纳金标准,补足应当缴纳的全部年费和滞纳金。例如,年费滞纳金5%的缴纳时段为5月10日至6月10日,滞纳金为45元,但缴费人仅交了25元。缴费人在6月15日补缴滞纳金时,应当依照再次缴费日所对应的滞纳期时段的标准10%缴纳。该时段滞纳金金额为90元,还应当补缴65元。

      2、凡因年费和/或滞纳金缴纳逾期或者不足而造成专利权终止的,审查指南规定自滞纳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后(目前一般是一个月左右)审查员应当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并指明恢复权利的法律程序;恢复权利的法律程序为:申请人应当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未按照规定办理恢复手续(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以及补缴年费和全额年费25%的滞纳金)。专利权人未启动恢复程序或者恢复权利请求未被批准的,专利局应当在终止通知书发出四个月后,进行失效处理,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专利权彻底失效后,该专利技术将成为公共资源。

     3.我公司为客户提供专利年费的监视和代缴工作,以避免因未能按时缴费问题造成的专利权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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